原告某某科技(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张夏(张夏已被撤销授权),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hello中心泳池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收益102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209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0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023年8月11日为173.5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收益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023年8月11日为13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2056.74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签订《hello中心泳池合作协议》,进行潜水运动项目合作,原告负责为项目提供设施设备及运营团队,被告负责为项目提供场地资源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签订《hello中心泳池合作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场地租金(或项目收益)的预付款人民币50000元及租金相关税费2800元,但未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和2023年7月收益。为此,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被告于2023年8月1日签收《催告函》,但至今仍未支付2023年6月和2023年7月收益。有鉴于此,原告根据《hello中心泳池合作协议》和《催告函》,诉请解除《hello中心泳池合作协议》,...(本文书还有6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