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诉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鲁0830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不服判决向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鲁0830民再****号民事判决书,杨**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偿还董**借原告的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汶上县人民法院原审认定事实:1.原告提交借条一张,用于证明2018年3月30日案外人董**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孙**担保,案外人董**向原告借款后利息按月息2分已支付到2019年3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未再偿还。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整,月利息2%。如借款人不还,引起诉讼,借款人应承担债权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对以上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息等清偿完毕。借款人收到借款本金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或者按手印。借款人:董**,370830**********27。担保人:孙**,2018年3月30日。”原告主张,借条中借款人、担保人均是董**、...(本文书还有5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