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捷公司未作答辩。
浙江好易公司、浙江多乐公司未作陈述。
浙江中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浙江中捷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浙江好易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台州鸿伟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3.浙江好易公司、台州鸿伟公司共同赔偿浙江中捷公司经济损失3,871,110.72元;4.浙江好易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11,613,332.2元;5.浙江好易公司、台州鸿伟公司共同赔偿浙江中捷公司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5,500元;6.浙江多乐公...(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