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多伦县和**********(以下简称多伦县和尔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将刘**所在的公司变更理解为只有合并成立的公司具有法人的继承性,而没有考虑公司分立或者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2004年12月17日成立的雄县聚鑫工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为高占其,现公司状况为经营异常;2016年5月19日成立的雄县和尔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县和尔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占股50%,监事高占其占股50%。2016年5月20日雄县和尔佳公司承接聚鑫公司的员工、机械设备,在2017年6月1日迁至多伦县成立了多伦县和尔佳公司,该公司法定代...(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