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强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起诉的其他合理费用(车旅费400元、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所支付的各项合理费用300元等);3.请求判令被告以欠款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同业拆借利息计算,自欠款之日起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因为孙*就读诗城小学一事而找被告帮忙,于2022年4月30日向被告支付钱款3万元,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协议履行,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经中...(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