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北京市盈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某公司*、段**、叶**因与被上诉人永*,原审被告李*、甘某公司*、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2016年3月1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8000万元并非初始借款,系因新贷偿还旧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永*并未提交双方全部初始借款资料,就案涉借款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上看,借款资料真实、合法、完备,不存在违法发放贷款或者骗取贷款的行为,因此,在本案未正式开庭审理,各方均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辩解的情况下仅凭鉴定意见驳回起诉,移交公安机构处理明显不当;2.案涉合同的签订情况、履行情况在永*起诉之前已经由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对各方当事人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充...(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