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罗**、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罗**、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罗**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万元;2.判令罗**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0日4时45分,罗**无证驾驶赣a6****号“奥迪”牌轿车(罗**为该车车主,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沿民和镇嘉禾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人民大道路口,与案外人付某坤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付某坤受伤,后罗**车上人员报警,2020年2月24日18时30分许,付某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