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朱**因与被申诉人北京金讯*********(以下简称金迅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作出京检民监(2022)****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京民抗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指派北京市人****第三分院检察官刘*霞、检察官助理姚梅娟出庭。申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申诉人金讯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抗诉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如下:本案中,金迅达公司与朱**签订的《厂房办公楼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被依法认定无效,但朱**应当按照实际占有使用诉争厂房面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现朱**提供了金讯达公司与张某签订...(本文书还有2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