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范**、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朱**、范**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告要求以货币补偿方式分得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一。事实和理由:被告朱**系原告舅舅,被告范**、朱*系朱**妻儿。涉案房屋系公房,承租人原为原告外公朱*生,朱*生死亡后,承租人变更为被告朱**。2021年6月,涉案房屋动迁,朱**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利益3,523,171.14元及选购房源。动迁时,原、被告四人户籍在涉案房屋内。原告认为,原告在涉案房屋内报出生,出生后即在涉案房屋内居住,1996年因就学户籍迁出,2001年户籍再次迁回涉案房屋,且他处无房,属于涉案房屋的同住人,有权获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朱**、...(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