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一审被告四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不延期,若不新签合同继续使用合同清单外的设备等均视为赠送。某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对账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1月4日,已经超过租赁期限,对账单载明使用的设备和费用多处在合同清单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双方关于超期免收租金的约定系合同自由范围。二审仅凭某某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物和支付部分超期...(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