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78.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原告借钱,并于2020年9月30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73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共3个月一次性还清。被告出具借条后,仅归还3000元,剩余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刘*...(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