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徐**、叶**、中国太平****************(以下简称苍南太平洋财保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锡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和被告苍南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叶**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355.89元;2.被告苍南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5日,被告徐**驾驶被告叶**名下的车牌号为t*******(车架号为2020043062)三轮电动车,途经龙港市东城路文化中心前,因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正在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结果。该起交...(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