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固原盛唐******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潼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庭前阅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盛唐******上诉请求:l、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结果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付款责任。l、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对账单、发货单、增值税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承包了金昱元的项...(本文书还有3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