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江*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11358.96元及利息(暂自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1年9月15日则计算至开庭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委托收益款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月6日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原告购买位于抚州市房,合同约定该房总价款为96044元,但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为68157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补充协议》,调整了经实测的委托经营面积为9.64平方米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6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