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未果。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副本,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赵*明确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45000元及该款自2024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蔬菜种植户。平*,原告及妻子在杭州市萧*区某进出口路边卖菜,被告时常购买原告家的蔬菜,并声称在某食堂工作。在交谈中,被告说其丈夫患绝症已故,而且自己和他...(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