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黄*与被告文**、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文**,被告人寿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2,067.60元,其中,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文**赔偿。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6日8时29分,被告文**驾驶鄂du××**轻型货车沿新埠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松滋市沙道观镇大桥路**号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鄂dd××**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本文书还有3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