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拉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9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其承包的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小学项目中从事铺漏水砖工作,工期为一个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8975元。原告因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待付》结算单和(2023)藏0127民初****号生效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以及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8975元至今未履行的事实。被告未出庭、未答辩、亦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