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6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至实际还款日止,以5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审理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日期2018年11月22日变更为自2019年2月22日起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所需向原告借款70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写明,因生意周*所需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作为每个月利息,并且承诺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1日三次还清为此,原告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被告银行账户内支付借款7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9年8月14日归还借款4万元,8月26日归还100,000元,故被告尚*...(本文书还有1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