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吴**。
2.申请号:38638191。
3.申请日期:2019年6月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货物展出;广*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六1.注册人:林**。
2.注册号:16760680。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21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