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重庆市奉*******(简称县社保局)、第三人奉节县林*******(简称林榜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县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林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社保局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社保局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杨**工伤待遇的回复》(奉节社险函〔2018〕180号)(简称《回复》),认为杨**工伤发生在离岗退保之后,因按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予支付杨**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杨**诉称,原告系第三...(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