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格瑞*********(以下简称格瑞得公司)因诉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义区政府于2021年10月1日向格瑞得公司作出《关于北京格瑞*********要求区政府责令顺义储备分中心对其厂房进行征地补偿一事的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主要内容为:2020年6月2日,该机关收到格瑞得公司提交的《征地补偿申请书》,要求该机关依法责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以下简称顺义储备分中心)对格瑞得公司位于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原后沙峪中学北侧的厂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征地补偿。经调查核实,格瑞得公司住所地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后沙峪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a地块范围内,顺义储备分中心是该项目一级开发主体,北京...(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