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73690.6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理赔18000元,其余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本案由审判员孙*丽先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最终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答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事实与责任无异议。2、要求原告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上车架号照片,以供核实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车辆是否在原告处。如无法核实则不同意理赔;如能核实,事故发生时,涉案×××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300万元,被告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3、...(本文书还有3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