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某甲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王**,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甲公司与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董*承担。事实及理由:董*是一名焊工,某甲公司在有订单需要焊工时才联系董*,如董*恰好有空能够在订单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加工任务,则某甲公司会以生产计划通知书的形式将该订单交给董*加工,董*则以自己劳动和技术独立完成工作,然后进行交付,再由某甲公司进行报酬结算。董*只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焊接工作,其无固定上班时间更不受公司考勤管理,根本不存在不来工作请假的情形。因此,董*不是接受某甲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某甲公司与董*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