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人保北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罗**、人保北分公司、公交二分公司赔偿医疗费437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15250元、护理费57240元、残疾赔偿金600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2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18747.6元、装配假肢期间食宿费14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事发当日,刘**入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左*、左足毁损伤;左**、左*、左小腿皮肤软组织碾压剥脱伤、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额部皮裂伤、额部头皮血肿、左枕部头皮裂伤、窦性心率失常、左侧肩胛骨骨折、左足第一第四跖骨粉碎性骨折伴缺损、左足距骨跟骨足骨骨折、左足内中外楔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住...(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