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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鄂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1-04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陈**找到一份陈*芳2006年与周**一起投资横石煤矿的投资款收据,该收据证明作为投资款应由煤矿出具收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案涉款项是煤矿投资款的事实。2.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合伙投资要有书面合伙协议、煤矿入股的收据、股东协议等,原审仅凭周**的述说就认定陈**借给周**的钱是煤矿投资款缺乏证据证明。3.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一审未批准陈*芳出庭对电话录音进行质证,二审陈*芳到庭,但并未当庭播放录音,未经当事人质证就认定事实,导致判决错误。4.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错误,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陈**的银行转账...(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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