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三水支行)与被告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三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三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05786.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7199.4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0.5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6.89元、复利0.66元,其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3%计算利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