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本案;再审改判梁**归还黎**借款本金22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0日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梁**以经营蜜蜡生意、还网贷及其他债务为由借款,黎**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对此未有认定。借款本金问题,借款本金由银行转账、现金、帮梁**还其他债务构成,有梁**于2014年至2016年间所立的借条和2017年4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凭;黎**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流水证明了部分转账借款的事实;梁**于2016年...(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