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被告白*、被告石**北*************(以下简称北泉建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郑*、被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北泉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支付原告工资106918元,被告北泉建安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4280.58元(2015年12月至2021年10月,106918元×4.75%÷12个月×81个月);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至2014年,原告经被告郑*要求前往被告白*挂靠的被告北泉建安公司南开发区28号高层住宅楼,从事内墙涂料、粉刷等工作。项目竣工后,2015年12月19日,郑*与原告对账后,出具证明一份,证实欠付原告劳务费165118元。原告多...(本文书还有2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