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易丰******(以下简称易丰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以下简称傻妮水产商行)、邱**、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告傻妮水产商行、邱**、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7225.4元及利息(利息以4972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被告系原告的下游经销商,被告自原告处进货,一般由被告邱**与原告沟通确认日常订单,由其配偶王**到原告处提货。至2021年3月,被告尚*原告货款4...(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