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与被告唐*、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唐*、被告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某乙公司和唐*共同向甄**赔偿144865.23元;2.人某乙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人某乙公司、唐*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0日,唐*醉酒后驾驶湘mu****号小型轿车由汶村圩方向往西联市场方向行驶至台山市汶村镇路段,与同向在前行人甄**发生碰撞,造成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甄**无责任。唐*所驾驶的车辆的强制保险是由人某乙公司进行承保。经鉴定,甄**构成一项十级伤残。鉴此,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唐*辩称,相关的赔偿标准和费用请求法院依法核实。
人某乙公司辩称,一、被保险车辆(牌号:湘mu****号)在人某乙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8日,交强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二、人某乙公司对...(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