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某某建设******与新乡市某*******、新乡市某*******等票据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豫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10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戊公司)、焦作弘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案涉票据不属于刑事案件赃物。某乙公司虽已刑事报案,但无论某戊公司取得案涉票据是否成立刑事犯罪,案涉票据均不属于刑事案件赃物。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特征。某戊公司涉嫌诈骗罪系某戊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再审申请人通过背书转让后行使票据追索权无关,不影响再审申请人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原审以基础事实涉嫌诈骗否认本案票据关系成立,属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不存在票据无因性例外情形,再审申请人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系善意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某乙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出具,再审申...(本文书还有242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