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志*******(以下简称志安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虽对法院委托评估的程序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并不予以认可。价格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仅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被上诉人车辆已经维修,应当提交修理费用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配件进货清单用以佐证评估金额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证实本次事故实际损失,否则无法确定。一审判决仅依据评估报告即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金额与事实不符。二、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不赔偿,不能使被上诉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本文书还有3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