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立即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9286.25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9月29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4442.15元,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利率2%);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3日,被告李**与原告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