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拖欠本息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423.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利息35776.38元,分期手续费0元,年*0元,滞纳金34069.24元,杂费1214.06元,现金利息498.42元(计至2015年8月28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和《中信银...(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