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叶**诉被告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决被告将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镇**村二小组**号的房屋退还给两原告并过户转名登记到两原告名下及承担过户转名费用。事实与理由:1950年3月,原告邹**的父亲邹**(曾用名邹*华)、母亲梁**(曾用名梁某友)在江门市新会区**镇**村自建房屋一间(现地址:江门市新会区**村**组**号)**房屋建成后由邹**、梁**一家使用、居*,并于1953年办理土地房产所有证。1970年代末,原告父母带领全家前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区居*,空置该三益村的自建房屋,因当时农村还比较落后,被告家庭条件困难,被告结婚时向原告父亲借用空置在三益村的房屋,基于被告父亲与原...(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