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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粤0607民初414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三水支行)与被告林**、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三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三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18165.9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14日利息5347.91元、罚息5.84元、复利15.0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55bp计付利息,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复利);2.判令庞**对林**的上述债务承贷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判令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及其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购买个人住房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双方签订《个人...(本文书还有43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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