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梁*(下称第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中国人民****************(下称第二被告)、中国人寿******************(下称第三被告)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一、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7月14日7时18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牌号为鄂q******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嗣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xx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化工区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第一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