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泗阳***********(下简称禹鹏新材料公司)与被告六安泓溢*********(下简称泓溢新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6月15日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号民事保全裁定。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泓溢新材料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准予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鹏新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1.6米熔喷无纺生产线两套台》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货款40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5月31日起每天5万元至退还之日(目前暂定)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购买被告“1.6米熔喷无纺生产线两套台”,双方达成协议并且订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合同价...(本文书还有5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