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返还借款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18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3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同年10月1日归还,利息8厘。2023年3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同年8月1日归还,利息8厘。2023年5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