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徐**,男,××族,住沭阳县。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自*******(以下简称沭阳资规局)、原审第三人徐**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13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3年8月23日,本院组织公开听证,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沭阳资规局的委托代理人颜**、张**,原审第三人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向韩*珍颁发苏(2016)沭阳县不动产权第0033341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权利人为韩*珍,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座落为沭阳***小区五期**幢**单元**室,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8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62.39平方米。2020年4月17日沭阳资规局向徐**颁发苏(2020)沭阳县不动产权第0011929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座落为沭阳***小区...(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