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冯**、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陈**赔偿248103.34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2022年4月14日,冯**驾驶粤j6××**号汽车与陈**驾驶的摩托车(搭载案外人李**)发生碰撞,造成陈**、李**受伤的交通事故。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本次事故中冯**承担全部责任,陈**、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为陈**垫付费用62000元,其中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