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2诉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欠利息18000.00元,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息,至2023年11月15日利息为1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22年3月15日,二被告在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分别出具50000.00元借据各一枚,口头约定月利率1.5分,二被告同时就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的18000.00元利息出具借据一枚。但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原告索*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孙*辩称,欠款属实,现在还不上...(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