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为与被告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为:1.被告马**、金**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105000元从2021年6月25日起算,50000元从2021年6月26日起算,90000元从2021年7月7日起算,50000元从2021年7月9日起算,150000元从2021年9月18日起算,100000元从2021年12月16日起算;48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马**下落不明,本案于2024年6月17日变更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