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上海鲸鸣********、江苏筑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匡**、被告上海鲸鸣********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筑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24日上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六安市裕安区清溪路修路过程中,被附近施工车辆吊的钢板掉下来砸伤。原告当即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2023年1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3.多发肋骨骨折.4.胸腔积液.5.胸11、12压缩性骨折。原告受伤出院后,向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要求先确认...(本文书还有3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