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格尔木分行)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格尔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格尔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归还截至2020年8月15日的贷记卡本金28346.04元、费用1370.72元、利息959.91元,共计32204.5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归还截至2021年9月9日的贷记卡本金29851.95元、利息5745.51元,共计3559...(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