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与被告易*、一汽出行科技(广*)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出行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易*,被告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汽出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4138.84元(包括医疗费2939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护理费12410.88元、误工费40165元、残疾赔偿金12298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149.7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鉴定费2410元、财产损失50元);2、判决被告财保公司在投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2日,被告易*驾驶湘ad4××**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芙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芙蓉路与福城路交叉路口时,遇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芙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沙市gaj交通警察支队kf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5天。原告的伤情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原告致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4000元。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易*辩称,被告易*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本文书还有7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