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音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返还借款60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0334.47元);2.被告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吴*返还借款55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7日,原、被告签署《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为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分三期归还,如果逾期还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年利率为15.4%,并承诺借款最迟于2023年12月1日前结清,被告李**被告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吴*出借90000元,被告吴...(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