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博*********与被告王**、天台之远******、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卢*,被告天台之远******的法定代表人庞**(即被告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天台之远******支付台州市博*********货款71842元及货款利息损失(以718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要求王**、天台之远******、庞**赔偿台州市博*********保全费738元。事实和理由:天台之远******系王**的挂靠单位。2021年10月,王...(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