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23年相识并相恋。双方相处期间,被告向原告称其自身家庭优渥,称自己是北京市西城区户籍,父母在北京经营饭店生意且家庭收入较高,以抬高身价等方式和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钱款和昂贵奢侈品。原告多次依被告要求购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高端鞋子、丝巾、墨镜、羽绒服、钻戒、冲锋衣、平板电脑、苹果手机等。甚至于2023年12月购买了车牌号为京cq××**的宝马车一辆(总价363000元)及租赁车牌(花费43000元),共计花费586159.24元。经查证,被告声称的自身及家庭条件并非如其所述,双方仅在相处一两个月的时间后就结束了恋爱关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转账,现转款及赠与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拒绝返还上述财产。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田**返还原告586159.24元。
被告田**...(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