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亚夏********(以下简称亚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徐**、广德市自*******(以下简称广德市自规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彭**、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改判由广德市自规局对彭**、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彭**、徐**的一审诉讼请求无任何证据证明,应当驳回。彭**、徐**诉请主要分为商铺贬值损失、租金损失、原诉讼费三部分,但均无证据证明。彭**、徐**在一审中申请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相关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因评估不能又作退案处理,实际上彭**、徐**并未完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一审庭后调解过程中,亚夏公司为化解社会矛盾,同意在彭**、徐**就此纠纷一次性化解的前提下,承担前次诉讼费用18600元,但这并非亚夏公司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亚夏公司承担违约金18000元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案涉亚夏汽车城北门无法开通,系因政府修路行为不可抗力影...(本文书还有4593字未显示)